洛阳民俗博物馆,洛阳
471000
摘 要:分单文书是子孙析分祖先遗产时所立的契据。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汇集了从1408到1949年,纵跨明清至民国共计541年间的98份分单文书实物的数字化产品。该数据集中汇集的分单文书历经明-清-民国,包括明代3件,清代61件,民国34件。数量以清代至民国居多,时间上比较连续完整。该数据集包括:(1)98份分单文书的数字化图像数据,以归档编码命名;(2)分单文书统计表,包括文书的序号、名称、归档编码、年代、质地、尺寸、完残状况和缩略图。本文分析了分家文书的内容、形制,分家产生的原因,分家文书的作用等。该数据集存储为.jpg和.xls格式,由99个数据文件组成,数据量为386 MB(压缩为1个文件,382 MB)。该数据集的全部实物藏品归档在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
关键词:分家分单文书;历史文化;明清民国;1408-1949
DOI: https://doi.org/10.3974/geodp.2021.04.12
CSTR: https://cstr.escience.org.cn/CSTR:20146.14.2021.04.12
数据可用性声明:
本文关联实体数据集已在《全球变化数据仓储电子杂志(中英文)》出版,可获取:
https://doi.org/10.3974/geodb.2021.07.06.V1或https://cstr.escience.org.cn/CSTR:20146.11.2021.07.06.V1.
传统中国分家习俗流传已久。童恩正在《文化人类学》中鲜明指出:自人类形成以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最古老而又普通的互动关系就是家庭;男女赖此结合,后代赖此延续,亲属赖此确立,分工赖此产生,社会组织赖此奠定基础;分家在纵向上是家业在父子之间的代际传递,在横向上是家产在兄弟间的分析。它既是家庭的裂变,又是家庭的再造,不仅标志着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界定和家庭财产的再分配,还作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成为家庭承上启下的关键 [1]。分单文书,顾名思义,就是分家的单据,通俗的讲,就是分家所立字据、凭据,是一种关于家庭财产分析与继承的契约文书,具有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律效力。根据《辞源》上的解释:分单文书是“子孙分析祖先遗产时所立的契据”。分单的产生,直接源自于中国民间普通百姓在儿子成人后所进行的分家析产这一习俗,分书的订立程序一般是通过若干个固定的步骤来完成,分书的效力则更是由中国民间特有的民间宗族自治方式来加以保证,它的执行力比官方的法律文书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是以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的98件分单文书为基础,以明清至民国末期(1408-1949)纵跨541年为时间结点,从当时家庭运行的内在机制的物质载体分家文书为切入口进行考察,进而对这批分家文书做专题性、系统性的研究。该数据集汇集的分家文书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折射出当时的社会文化风貌,对研究当时社会关系与社会文化形成以家族、家庭内部道德伦理教化为中心的民间自我调节治理体系,当时社会和家庭化解家族,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和平衡宗法制下道德伦理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关系,乃至对于塑造以契约精神为根基的社会管理体制研究提供了史料依据。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2]名称、作者、地理区域、数据年代、数据集组成、数据出版与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政策等信息见表1。
表1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 》元数据简表
条 目 |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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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名称 |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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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短名 |
FamilyPropertyDivisionContr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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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李振中, 洛阳民俗博物馆, carter_666@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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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区域 |
山西、河南 |
数据年代 |
明、清、民国时期(1408-1949) |
数据格式 |
.jpg、.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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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组成 |
数据集由99个数据文件组成:(1)98份分单文书的数字化图像数据,以归档编码命名;(2)分单文书统计表,包括文书的序号、名称、归档编码、年代、质地、尺寸、完残状况和缩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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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量 |
386 MB(压缩为1个文件,382 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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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与共享服务平台 |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出版系统 http://www.geodoi.ac.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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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10010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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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政策 |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出版系统的“数据”包括元数据(中英文)、通过《全球变化数据仓储电子杂志(中英文)》发表的实体数据集和通过《全球变化数据学报(中英文)》发表的数据论文。其共享政策如下:(1)“数据”以最便利的方式通过互联网系统免费向全社会开放,用户免费浏览、免费下载;(2)最终用户使用“数据”需要按照引用格式在参考文献或适当的位置标注数据来源;(3)增值服务用户或以任何形式散发和传播(包括通过计算机服务器)“数据”的用户需要与《全球变化数据学报(中英文)》编辑部签署书面协议,获得许可;(4)摘取“数据”中的部分记录创作新数据的作者需要遵循10%引用原则,即从本数据集中摘取的数据记录少于新数据集总记录量的10%,同时需要对摘取的数据记录标注数据来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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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论文检索系统 |
DOI,CSTR,Crossref,DCI,CSCD,CNKI,SciEngine,WDS/ISC,GEOSS |
表2列出了《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 》的分单目录。每一个分单都记录了编号、名称、隶属朝代、文书纸张类型、文书尺寸、馆藏地、保存状态等信息。
表2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 》汇集分单名录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隶属朝代(年) |
编号 |
名 称 |
隶属朝代(年) |
01 |
明永乐王裕和王宰分书 |
明永乐六年(1408) |
23 |
清嘉庆李琳、李喜成分单 |
嘉庆十四年(1809) |
02 |
明万历南纪冈等人分单文约 |
万历四十七年(1619) |
24 |
清嘉庆德发、仁发、明发三人分单 |
嘉庆二十三年(1818) |
03 |
明崇祯王诠三子分书 |
崇祯十二年(1639) |
25 |
清嘉庆张梗、郝文明宅院划界契约 |
嘉庆二十三年(1818) |
04 |
清顺治蔺怀玉同子及蔺怀宝同子合同分书 |
顺治十八年(1661) |
26 |
清道光李永德与堂叔伯李秀割藤合同 |
道光四年(1824) |
05 |
清康熙石恩德所生三子分拨文书 |
康熙十二年(1673) |
27 |
清道光武永科分单 |
道光六年(1826) |
06 |
清康熙赵自成头分拈阄 |
康熙三十四年(1695) |
28 |
清道光宋大有与宋大才兄弟二人分单 |
道光八年(1828) |
07 |
清康熙南星焕所生三子 |
康熙三十四年(1695) |
29 |
清道光曹铎与曹魁文叔侄分单 |
道光二十四年(1844) |
08 |
清康熙许门秦氏与许门郭氏分书 |
康熙四十八年(1709) |
30 |
清道光四门本家分单 |
道光二十五年(1845) |
09 |
清康熙史良材二子分单 |
康熙五十二年(1713) |
31 |
清道光梁允智三子分单(次子、三子收执) |
道光二十六年(1846) |
10 |
清康熙石门陈氏所生一子拨单 |
康熙五十七年(1718) |
32 |
清道光赵得河二子分单 |
道光二十八年(1848) |
11 |
清雍正杨伟仁与次子杨志过继分单 |
雍正四年(1726) |
33 |
清道光郜卓兄弟二人分书 |
道光二十八年(1848) |
12 |
清雍正赵应试、赵应选兄弟二人分书 |
雍正九年(1731) |
34 |
清咸丰王三与两个胞侄分单 |
咸丰元年(1851) |
13 |
清雍正王伯玉与王伯祥兄弟二人分单 |
雍正十一年(1733) |
35 |
清咸丰赵世隆同子侄析据分单 |
咸丰三年(1853) |
14 |
清雍正王家五兄弟与母亲分拨粮食利银文约 |
雍正十二年(1734) |
36 |
清咸丰八年梁允智五子分单(三子收执) |
咸丰八年(1858) |
15 |
清乾隆白永廷同二个侄子分单 |
乾隆五年(1740) |
37 |
清咸丰八年梁允智五子分单(二子、四子收执) |
咸丰八年(1858) |
16 |
清乾隆赵家三子分书 |
乾隆七年(1742) |
38 |
清咸丰八年梁允智五子分单(五子收执) |
咸丰八年(1858) |
17 |
清乾隆王门李氏兄弟二人分单 |
乾隆十二年(1747) |
39 |
清同治于丕贤同侄泰成分单执照 |
同治二年(1863) |
18 |
清乾隆王氏所生四子分单 |
乾隆五十四年(1789) |
40 |
清同治张庚辛与张庚午分单 |
同治四年(1865) |
19 |
清乾隆武体文兄弟二人分关合同 |
乾隆五十七年(1792) |
41 |
清同治赵学圣二子分书 |
同治八年(1869) |
20 |
清嘉庆王仓宝、王仓佟兄弟二人分单 |
嘉庆元年(1795) |
42 |
清同治王浡然分拨字据 |
同治十年(1871) |
21 |
清嘉庆杜自耀和杜自全分月使水浇灌字据 |
嘉庆二年(1799) |
43 |
清同治于丕贤与侄泰成分铺场面执照 |
同治十一年(1872) |
22 |
清嘉庆李成选母亲所遗产业分单 |
嘉庆十四年(1809) |
44 |
清同治董金怀与胞兄分单 |
同治十二年(1873) |
续表2
编号 |
名 称 |
隶属朝代(年) |
编号 |
名 称 |
隶属朝代(年) |
45 |
清同治梁志安乞恩于母赠予钱地文书 |
同治十三年(1874) |
72 |
民国张文魁、张文寿、张文怀、张可以兄弟四人分单 |
民国十一年(1922) |
46 |
清同治梁志秀携其儿流柱妻子乞恩于母赠予钱地文书 |
同治十三年(1874) |
73 |
民国李文升、李文富、李文会弟兄三人分书 |
民国十一年(1922) |
47 |
清光绪李炳燦分单 |
光绪五年(1879) |
74 |
民国张景兆与侄子张玉荣分单 |
民国十一年(1922) |
48 |
清光绪常寿春三兄弟分单 |
光绪十九年(1893) |
75 |
民国郭学宽、郭学恭、郭学敏兄弟三人分书 |
民国十二年(1923) |
49 |
清光绪马国贵与马国华分单(首次) |
光绪十九年(1893) |
76 |
民国许永祥地亩房院分单(二门) |
民国十二年(1923) |
50 |
清光绪梁志旺同弟志点、志俭与侄殿樾等分单 |
光绪二十年(1894) |
77 |
民国许四祥地亩房院分单 |
民国十二年(1923) |
51 |
清光绪刘云合、刘玉白兄弟二人分单 |
光绪二十年(1894) |
78 |
民国李张福、李张禄、李张寿、李张广、李张顺兄弟五人分单 |
民国十三年(1924) |
52 |
清光绪党廷秀、党廷法、党廷德兄弟三人分约 |
光绪二十二年(1896) |
79 |
民国玉堂和泰平二人分单 |
民国十三年(1924) |
53 |
清光绪马国贵与马国华分单(二次) |
光绪二十二年(1896) |
80 |
民国梁柄娃与大兄二人分单 |
民国十四年(1925) |
54 |
清光绪赵甲子、赵扭、赵富印兄弟三人析据分单 |
光绪二十五年(1899) |
81 |
民国梁殿桂与梁殿楹梁殿棋、梁银正兄弟四人分单 |
民国十五年(1926) |
55 |
清光绪黑旦分单 |
光绪二十六年(1900) |
82 |
民国曹丑台分单 |
民国十六年(1927) |
56 |
清光绪黄永登清洁字分单 |
光绪二十九年(1903) |
83 |
民国尚国富三子分单 |
民国十六年(1927) |
57 |
清光绪于门常氏四子分单 |
光绪三十年(1904) |
84 |
民国鲁金镛四子分单 |
民国十七年(1928) |
58 |
清光绪兰喜乐和兰全喜分单 |
光绪三十一年(1905) |
85 |
民国李光裕、李进、李张圈三人分单 |
民国十七年(1928) |
59 |
清光绪杜大贞与杜大顺分单合同 |
光绪三十三年(1907) |
86 |
民国张树本、张树德、张树典、张树基弟兄四人分关执照 |
民国十七年(1928) |
60 |
清光绪李德峻、李德操分单 |
光绪三十四年(1908) |
87 |
民国宁兆堂、宁西学、宁杨氏三人分单 |
民国十八年(1929) |
61 |
清宣统赵书警与侄经衡分单 |
宣统元年(1909) |
88 |
民国杜福知和杜福闹兄弟分单 |
民国十八年(1929) |
62 |
清宣统梁志旺同四子分单 |
宣统二年(1910) |
89 |
民国尹戊己和尹三狗兄弟二人分单 |
民国十九年(1930) |
63 |
清宣统王景春、王景兰兄弟二人分单 |
宣统二年(1910) |
90 |
民国宋崇益、宋正益、宋三益三兄弟分单 |
民国十九年(1930) |
64 |
清宣统王翼如与弟二人分单 |
宣统三年(1911) |
91 |
民国陈运泰及陈运中分书 |
民国十九年(1930) |
65 |
民国梁文成与兄二人分单 |
民国二年(1913) |
92 |
民国胡柱与胡亮兄弟二人分单 |
民国二十四年(1935) |
66 |
民国李门杨氏同子分单 |
民国二年(1914) |
93 |
民国邢四娃等三人分单 |
民国二十五年(1936) |
67 |
民国王家户人分家合同 |
民国三年(1914) |
94 |
民国刘元愷和刘元标分单 |
民国二十六年(1937) |
68 |
民国呼万山、呼万泉分单执照 |
民国三年(1914) |
95 |
民国郭轩与二子拨单 |
民国二十七年(1938) |
69 |
民国李泰安率胞侄分单 |
民国六年(1917) |
96 |
民国父子袁大罡、袁天佑二人断绝关系分单割据 |
民国三十三年(1944) |
70 |
民国宁兰芳、宁兰亭、宁兰腹三人分管字据(三门) |
民国九年(1920) |
97 |
民国杨兹荣五兄弟分单 |
民国三十六年(1947) |
71 |
民国刘大昇等人分单 |
民国十年(1921) |
98 |
民国于如荣和于如华同外甥分单执照 |
民国三十八年(1949) |
4.1 分单文书的材质和名称
从数据集每个分单属性描述栏目中记录了分单文书的材质大多为绵纸,亦有草纸(如71号民国刘大昇等人分单,红色草纸)、宣纸(较多),极少使用其他材质,但有个别使用大红色纸张(如48号清光绪常寿春三兄弟分单),也有用棉布(如56号清光绪黄永登清洁字分单,红色棉布)的,这些质地在分单中所占比例极少,折射出当时人们对分家析产的慎重和浓厚仪式感。
单从分单文书的名称上来看,其称谓就有很多,如“分书”“分关”“阄书”“合同”“析单”“析据”“割藤”“分管字据”“分割文书”“骑缝字”等[4]。这些称谓有的含义颇深,如“关”与“关文”“关约”相联,意为一种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将关书称为“关书文约”或“关约”的提法。“阄书”的“阄”是分家析产时所采用的重要手段——拈阄。“析单”“析据”,析是砍的意思,用刀、斧之类利器把竹木从中切割开来,用到生活中的分家确实也合本义。“割藤”,藤一般依附于大树之上,连环绕,以树为倚,分家就是要把这些藤蔓割开,把一些理不清、说不完的纠缠切割,这里还有主次之分。分单一般是父母将财产分与儿子,父母自然是树,儿子们应喻为藤,将此应用到分家的合同上,也很贴切形象。至于“骑缝字”,是分单文书的代名词,因为所有的分单至少都是兄弟二人以上,如果是独子,继承即可而无需分单了,而多名子嗣在立分单文书时需要每人留存一份,诸份分单叠加在一起要有统一的骑缝字作为辨别分单真伪的标识。一般而言,制作分单文书是形成和确认分家事实的生效要件,没有分单就算不上分家,也从侧面印证了“恐口无凭,立字为证”的必要性。就这批分单文书名称而言,以“分单”(占比64%)、“分单文约、分单执照、分单割据、析据分单、分单书”(占比11%)、“分书”(占比11%)数量居多,其他诸如“割藤合同”“合同分书”“分关合同”“分管字据、分家字据”占比较小(表3)。
表3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名称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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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年代及馆藏数量统计表(总9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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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经整理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的98件分单文书发现,最早的一份是明永乐六年(1408年),最晚的一份是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前后跨度541年,历经明-清-民国(表4),按数量分布上以清至民国时期居多,就时间的连贯性而言比较连续完整。这些分单文书单从文字内容和形制方面,除了末尾订立时间的变化外,很难察觉到不同朝代更迭对文书形制和遣词用语的影响迹象。
4.2 分单文书的形制(格式)
通常认为分单文书至唐代已较为广泛地使用于民间,是中国民间的一种儿子长大成人独立生活进行分家析产的一种习俗。其在长期使用中形成了特定的格式,从对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的98份分单文书的分析来看,这批分单文书虽时间跨度有500多年,但其内容形制大体上变化不大,基本上都包括序言、分家析产内容以及落款三个部分。其中,序言主要是父辈叙述创立家业的艰辛或说明分家缘由和分家方式,分家析产内容即是记载分析家产的细目(包括涉及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分配)以及一些附加条件,文书最后是阄主、分家人以及中间人等签名落款,并有“骑缝字”(也称“半书”)作为防伪“钢印”,有的也会对特别记载事项增加“批注”,以示解释说明,从而从整体上构成完整的分单文书内容形制(表5)。
表5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的大体内容形制
形 制 |
内 容 |
序言 |
表明立书当事人,回顾家族历史,说明分家缘由 |
|
涉及不动产:田地、地基、房产、场铺、厕所、坟茔、树木等 |
|
涉及动产:农具、牲畜、家具、生活用品等 |
|
田产区位划分:田产界限、数量 |
析产内容财产分配 |
分配原则方式:诸子均分、拈阄为定、指定继承等 |
|
父母养老奉养钱地约定 |
|
批注(补充说明):注批 |
|
立书时间 |
落款(效力与执行力) |
签名画押:当事人、亲族、中间人、代笔人等签名画“十” |
骑缝字(半书):分单、合同、分单执照、分管字据等 |
以清乾隆赵家三子分书(16)为例,说明分书的形制(图1):
立分书人赵琼因长子守壁、次子守忠、三子守和兄弟三人同居不便,今将所有房院、地土、财物、树木等项,同本族人等一一指明,分数拈阄均分。自分之后,各宜照分管业。倘有恃强凌弱,妄行骗诈者,执字到官,依不孝致罪。恐后无凭,立分书永远存照。
头壹分(份)赵守和画“十”
应分到堂楼三间,西厦房三间,堂楼西山头小房一间,在堂楼东山头安中厕前后出人通达,应贴备第三分盖房银捌两,其院内西厦房三间许第三分居住十伍年,腾那家南水地分到东(东)一段壹亩壹分,西坟沟第二段旱地壹段,外有当与董姓,水地壹亩陆分,除与头分守和娶亲使费与二分三分无干。
第二分(份)赵守壁 画“十”
应分到东楼三间二门外所有地基与小房壹间,在堂楼东山头南边安中厕,前后出入通达,应贴备三分盖房银肆两,二门外小房壹间许三分居住十伍年,腾那家南水地应分中一段壹亩壹分,西坟沟旱地顶头一段第三段壹段。
第三分(份)赵守忠 画“十”
应分到东楼后空院地一段,家南水地西一段壹亩壹分,西坟沟旱地顶头第四段一段。外有瓦窑前当与郭姓,水地一亩陆分系琼除却衣衾棺椁使用未分。
乾隆七年五月十七日 立分书人 赵琼 画“十” 同堂弟 珮 画“十”
龙 画“十” 堂侄 辉祖 画“十” 守印 画“十” 骑缝字 “分书合同” |
图1 清乾隆赵家三子分书(编号:16,乾隆七年公元1742) |
该份分单文书立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是草纸材质,用毛笔书写,通长31.50 cm,通宽29.50 cm。内容讲的是父亲赵琼将家产分为三份与三个儿子,最后一段“外有瓦窑前当与郭姓,水地一亩陆分系琼除却衣衾棺椁使用未分”是父亲赵琼留给自己的生活及安葬费用。
首先,分单序言部分开头交代“立分书人赵琼”,立分书人是分单文书的当事人,是契约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分单文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次,陈述分家理由及分家原因。在写法上,一般是“情因”“今因”“因”等词开头。本例即由“因长子守壁、次子守忠、三子守和兄弟三人同居不便”引出。
接着,指出财产分配原则及分家方式“今将所有房院、地土、财物、树木等项,同本族人等一一指明,分数拈阄均分”。在这98份分家文书中,几乎每一份都有“配搭均匀”“一概均分”“平搭均分”“均分为´´份”等字眼,直接表明分家原则一诸子均分。部分分家文书还会补充标明分家方式一抓阄。分家时,家长要先留出特定份额——养老送终田,也有预留给未成年子女婚娶资费,长孙田长子田等。
最后,还有书写一些公有财产的安排、惩戒之语作为结束语。“自分之后,各宜照分管业。倘有恃强凌弱,妄行骗诈者,执字到官,依不孝致罪。恐后无凭,立分书永远存照。”这是对即将成立的各个新家庭的劝勉、告诫、嘱咐之词,也提示引起的纷争纠葛该如何处理,提前拟好告诫后人。其余部分都与馆藏分单文书的大体内容形制保持一致,故不予赘述。
4.3 分单文书之分家原因与制度保障
4.3.1 分家原因
造成分家析产的原因名目各异、种类繁多,大致归纳为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有4种:
一是人口渐多,难以管理,祖传产业理宜分管,让子女们早点承担起自己应负的家庭重担。如“29号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曹铎与曹魁文叔侄分单”:人口渐多,恐伤天性——他们的分家,应是平和的、预防性的分家,其实他们内心非常崇尚古训,就是有一些小矛盾和小摩擦,也是进行了忍耐,但是,因人口越来越多了,害怕因此失和,故不得已而分开。另一份是“51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刘云合、刘玉白兄弟二人分单”:为家事烦忧,难以统理,欲效张公三九世同居,势所不能。
二是家庭矛盾日渐增多且尖锐,父子兄弟纷争、妯娌不和人各有志。因此种原因分家的,在诸多分单中数量占据最多,确切写明的有就有二十余份,其中以“31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清道光梁允智三子分单(次子、三子收执)”及“36 清咸丰八年(1858)梁允智五子分单(三子收执)”(如下图所示)这二份分单较为典型:所有三子,长子庚吉夫妇忤逆,势难同爨(cuàn本义指烧火做饭);因家业淡泊未实丰足,虽有五子,长子庚吉愚劣成性,既已难训,于道光十六年已被逐出……次子禄非分妄为,更不守规,余欲逐出,恐有后患。这两份分单前后相差十二年,由前份中的“所有三子”到了后来的“虽有五子”,表明后来又添了二子,谈到长子,父亲是用了“忤逆”二字,就是说长子夫妇冒犯、违抗父命,且不孝顺,所以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第二份分单中对长子又追加了讨伐:“愚劣成性,既已难训”,是说已被逐出的长子愚笨且坏毛病很多,难以改正和教育,属于顽固不化的类型。而“次子禄非分妄为,更不守规,余欲逐出”,意为第二个儿子禄有过分的要求,且做法更非法狂妄,更加不守规矩了。这二份分单反映了父亲对二个儿子的愤怒失望之情。
三是原有财产未分配,分家已久,难以合爨,而之前未分产业难于管理,为避免日后争端,此种占比较少,故不细说。
四是遵父母之命,因父母年迈,已无力料理家务,分配家产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尽早独立,成立自己的小家庭,自力更生。这种分家原因在诸多分单中是一种平稳的过渡性、预防性的分家,属于平和的一种,也是有远见的,可以避免在父母百年之后孩子们之间的争斗和矛盾的激化。如“19 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武体文兄弟二人分关合同”:遵父命分关房产”。另如“55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黑旦分单”:遵母言明。又如“57 清光绪三十年(1904)于门常氏四子分单”:于今我以年及古稀,不能经振家务。前两份直接言明是遵父或母命而分的,后一份是因年迈的母亲已年及古稀,不能经营料理家务,也没有能力振兴家业,所以分家。
外部因素主要是因时局混乱、灾荒造成分家的。此类分单文书数量有十余份,在所有分单中也占有一定比重,这从侧面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动荡和不安。如“40 清同治四年(1865)张庚辛与张庚午分单”:因年岁凶荒,守经不如行权——说的是有天灾的外因,也有兵差的扰乱,因此,不能按照传统观念在一起过了。又如“35 清咸丰三年(1853)赵世隆子侄析据分单”:忆昔九世同居,人称其善;十辈共爨,世传其美,身等守先人遗业,同居共,亦心之所乐也,但因兵差拢乱,不能安居乐业。这一分单则说的较为详细和无奈:首先分单中对以前多世同堂居住表达向往,人们都称赞其美好,多个辈份的人在一起生活组成的大家庭,人们都流传着赞美之辞,而自己继承着祖先留下来的产业,共同生活,心中是感觉快乐的,但是因为兵差扰乱,所以不分家难以承受。“74 民国十一年(1922)张景兆与侄子张玉荣分单”:因时岁荒歉,刀匪过甚,势有不能同居者。这里分家的原因是受当时的情势所迫,一是因为当年发生了灾荒,粮食歉收,再者是因为土匪的猖獗。民国初期,各地军阀割据,土匪簇起,特别是豫西一带,土匪犹成灾祸,扰民甚烈,这个原因造成了叔侄二人的分居,分家后的小家毕竟便于谋生,便于筹措口粮,这种分家完全是社会的动荡造成的。
除此之外,就促进社会进步发展而言,导致分家析产的原因也含有积极意义。费孝通先生认为: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其实质是父母将家庭财产传递给下一代[5]。分家析产是民众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的一种理性选择,逐渐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态,人们分居单过之后可以“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这样来看分家析产不仅减少了家庭内部冲突,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还调动了家庭成员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4.3.2 分家原则
在绝大多数并不富裕的家庭中,多给儿孙留下一些家产并不容易,从数量上很难满足儿孙的需要,这就需要平均和公正;即使在富裕家庭中财产多,也很难满足儿孙的欲望,因为欲壑难填,平均公正同样尤为重要。在一些分家的纠纷中有的人并不是为了多要一份财物,纯粹是为了争面子。“不患寡而患不均”也可以用来描述这个时候的心态。平均,是基于所有的儿子无论嫡庶长幼,都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相同而形成的原则,也是我国传统的分家析产方式中最基本的特征,因为“诸子均分”才需要平均,而平均已经含有了诸子均分的意思。公平公正,首先是程序的公平公正,其次是实施过程有赖于的具体技术手段。对于“平均”的实现,很早就有具体的办法,先秦时期的《慎子内篇》讲的分马摸缰绳、分田用拈阄的方式[6],体现出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追求。
4.3.3 中人制度
在传统社会,分家通常是“托凭亲族”,即请族中长辈、分家人同辈与父母或祖父母共同主持,同时请族中尊长(近支即“凭族”),有时请姻亲舅家(即“凭亲”)作中。传统社会中按照官方分家析产的律令,民间分家以契约文书的形式认定。分单文书属于民间契约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为,若约双方违反了约定,该文书可以作为纠纷调解过程中的有效凭证。为了保障分家契约的有效性,在缔约过程中民间通行邀请中人居间公证的做法。中人在分家文书签署中的公证功能也隐含了事后的调解仲裁功能,因为如果当事人事后发生纠纷的话,通常情况下就会找到当时参加分家仪式的中人他们在文书上都有签名来进行调解。
在98份分单文书中,几乎每份最后落款处都标有“同亲族人”“亲族”“家族村邻”的签名画押。因为分家涉及诸多利益的分配,如家产在兄弟们之间怎么分割,养老标准如何确定,养老义务在兄弟们之间怎么分配等等。分家当事人都是利益相关者,由他们来决定分家事项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或不公之处,中人的参与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在分家文书签订的过程中,中人也可以充当公证人的角色。可见,中人的功能即为:公证文书和调解仲裁。梁治平在其著作《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曾指出:就清代而言,中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极其重要,而且在习惯法上,他们的活动也已经充分的制度化,以至于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没有中人的社会、经济秩序[7]。在缺乏有力的行政体系监管下,传统乡土社会基层控制有限,处在一套“自我管理”的机制之下。因此,中人制度是传统社会秩序维护与乡村自我运行机制的有力保障,是传统社会秩序的制定者与维护者。
中国自古以来以传统的大家庭引以为荣。但明清以来,随着以传统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被资本主义萌芽所瓦解,以及封建社会生产秩序的变革与内忧外患的社会时局背景,以宗法制为根基的家族、家庭关系受到严重冲击,成为分家析产的外界诱因。而分家常常需要契约文书予以认定,尤其分家以后,一旦出现财产纠纷,这些分单将发挥重要的物证作用,是验查分家事实依据真伪的法律要件,对促进重信践诺、尊法履约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
5.1 化解家族、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缓冲器
费孝通笔下的“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熟人社会中,亲邻族人之间经常互帮互助,而分家在乡间也很常见,彼此互为中人成为自然之事。在宗法礼制严密的地区,形成了以族长、各支房长为核心的礼法秩序捍卫者,他们对族内僭礼越法之徒采取警告教育、鞭挞体罚、经济制裁、送官治罪、革除祖籍等惩治措施[8],但对于生活中大多数纠纷的解决最常用的还是调停和解,而中人制度就是其有力保障。
在分单文书中,中人存在的意义在于他充当了分单中权利义务的缓冲点,同时也是各方矛盾利益的调节器。中人参与了分单订立的全过程,自然比较明了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事实的判断一般较为客观,此为其一。其二,就中人自身而言,人们往往会选择乡土社会中德高望重、为人处事公允、厚道的人,其威信度较高,在邻里邑间有话语权。其三,虽然其他人也参与了分单的订立,但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见证人和公证人,随着签名、画押,分书的订立,其他参与人的任务也就基本完成了,但中人的职责却延伸至了分单订立之后,虽然这种职责是潜在的。可见,中人这个角色是较为独特的,尤其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器。
5.2 道德伦理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平衡器
传统社会中,维系血缘亲情和人伦之道是我国古代礼法融合的特点。有时候“法”只是提倡而不是强制,不等同现代意义上严格的法律。我们不能低估了道德伦理的舆论教化作用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力量。舆论的力量与人的血缘亲情本能结合在一起就会使得中人的作用大于“法”。复杂大家庭的分家析产,既交织着“大家”“小家”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又纠缠着伦理亲情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同时也反映了在“同财共居”之下,国家对事实上的家庭实体的认可以及家庭内部对“共财”“私财”析分的多样性。这种复杂的大家庭在分家后大家与小家的关系,表面上是家庭内部的关系,实际上是家族内部的关系。表面上是家庭结构和家庭形态问题,实际上是家族结构与家庭、家族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9]。
5.3 契约精神与宗法制调和的结合体
分家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契约,其背后其实是强大的乡土民约与宗族社会。从这98件馆藏分单文书看,个体家庭与家族、宗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宗族的发展始终处于“一家之私”与“一族之公”,“贤愚不一”与“制度规范”,“亲疏远近”与“伦理有常”等对立和统一的动态之中[10]。分家作为一种习俗,广泛存在于民间,这是宗族社会默许认可的行为。乡村秩序的维护,除去国家法律之外,更多的是宗族社会的自决自治力量。
分单文书是是中国传统社会分家析产制度的物化表征,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中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封建经济关系的产物。虽然它的许多方面不同于现代社会的继承法律制度内涵,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它对于促进当时社会关系与社会文化形成以家族、家庭内部道德伦理教化为中心的民间自我调节治理体系,对于化解家族、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和平衡宗法制下道德伦理与法律诉讼之间,乃至对于塑造以契约精神为根基的长治久安的社会文明发展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今天,我们有必要将包括分单文书所构成的中国传统分家析产制度放到传统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去考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透过这些散落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分单文书,串联出对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内涵的深刻认知。
致谢:本文汇集的分单文书实物资料分别由洛阳民俗博物馆和资深文博研究员王支援(洛阳民俗博物馆名誉馆长)老师提供并指导才得以完成,在此由衷感谢。这些汇集的分单文书资料按照实物与影像对应的方式,分别归档存放于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中。
利益冲突声明:本研究不存在研究者以及与公开研究成果有关的利益冲突。
[1] 童恩正. 文化人类学[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134.
[2] 李振中. 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归档分单文书数据集(1408–1949)[J/DB/OL]. 全球变化数据仓储电子杂志,
2021. https://doi.org/10.3974/geodb.2021.07.06.V1.
https://cstr.escience.org.cn/CSTR:20146.11.2021.07.06.V1.
[3]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出版系统. 全球变化科学研究数据共享政策[OL]. https://doi.org/10.3974/dp.policy.2014.05 (2017年更新).
[4] 田涛. 民法的本土素材[M]//第二法门.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79.
[5] 费孝通. 江村经济[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6: 46-47.
[6] 慎到撰. 诸子集成第四卷: 慎子[M]. 北京: 团结出版社, 1996: 577-578.
[7] 梁治平. 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21.
[8] 费孝通. 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0: 97.
[9] 张国刚. 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的学习札记[M]//唐代家庭与社会. 北京: 中华书局出版社, 2014: 84.
[10] 刘道胜, 凌桂萍. 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J].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38(2): 193.